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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
发布时间:2017-03-14 点击数:62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资质评定”),引导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持续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全行业信用氛围,推动行业的整体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是指在室内外环境对鼠、蚊、蝇、蟑螂、蚂蚁、跳蚤、虱、臭虫、蜱、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和人类生活与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向被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的单位。

    第三条 资质评定遵循自愿申报、综合评定的原则,坚持评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采用的为国家《资质评定》标准。

    第五条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协会”)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赋予协会的职能,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办法的实施;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资质评定工作程序

    第六条  资质评定工作程序

    申请、内审员培训、上报资料、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颁发证书。

第三章  内审员设置与培训

    第七条  内审员设置

    申报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配备一名内审员,负责资质评定申报的相关工作;有分支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也应配备一名内审员。

    第八条  内审员培训

    初次申报或申请复审时,内审员均须参加由全国协会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内审员培训原则上于每年第二季度举办一次。

第四章  申请与上报资料

    第九条  申请

    参加资质评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向全国协会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有地方有害生物防制协会(或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签署的推荐意见;没有地方协会的可直接上报。申请书中应包含以下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上报资料

    按照全国协会制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的要求逐项整理资料并上报,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一条  资料评审

    由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员对上报资料进行评审。自资料上报1个月内将资料评审结果通知申报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料评审合格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

    由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员对申请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综合评审

    由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综合评审,并将资质评定结果报全国协会最终审定。

第六章  发布、发证和换证

    第十四条  发布

    全国协会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发布审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名单。

    第十五条  发证

    1、全国协会向审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颁发《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资质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2、《资质证》使用“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印章。

    3、全国协会提供网上《资质证》真伪查询。

    第十六条 换证

    《资质证》有效期两年。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在《资质证》到期前两个月向全国协会提出换证复审申请,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复审申请报告一份;

    2、同上第十条所规定的资料。

    全国协会在接到复审申请和上报资料后,应在《资质证》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组织评审员完成复审,根据复审结果报全国协会审定,并为其换发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晋级

    获得《资质证》两年后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具备晋级条件的可申请晋级,并应向全国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一份;

    2、同上第十条所规定的资料。

    一般按顺序晋级,即C级晋升B级,B级晋升A级。

    第十八条  变更

    若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法人或负责人、注册资金等情况有变更,应在主要信息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全国协会上报《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其他相关资料(如主管部门批文、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等)。

    变更手续完成后,将原《资质证》交回,全国协会为其换发新的《资质证》,并在网站公布变更信息。

    如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在主要信息变更后1个月内不办理变更手续,超过时限后需重新申报办理。

 

    第十九条 注销

    取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因故关闭的,应在关闭后一个月内向全国协会交回《资质证》,并登记注销。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私自转让或违法、违规、过期使用《资质证》的,全国协会有权注销其《资质证》。

    注销《资质证》的相关信息将通过全国协会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年度经营情况上报制度

    第二十条 获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全国协会上报上年度工作。主要上报资料为:

    1、业绩报表(服务营业收入情况);

    2、服务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报表;

    3、人员变动报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主要操作人员);

    4、人员参加内部和外部培训报表(参加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证书等情况);

    5、重大责任事故情况;

    6、年度工作总结(包括资产和场所、防制人员、组织管理、防制能力、服务质量等)。

第八章 资质证书的使用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由全国协会颁发的《资质证》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资质证》有效期内,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可在广告、宣传中按有关规定使用,也可在招标等正当商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内审员负责本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证》的内部使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全国协会有权按照规定对取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主要基于以下情况:

    1、有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嫌疑的;

    2、出现较大责任事故的;

    3、定期报表有作假嫌疑的;

    4、评审部门认为其他应该监督、检查、现场核查的事项,如业绩明显下滑、主要人员出现大的变动等。

    经监督、检查,对问题较轻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降级或取消其《资质证》。对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经全国协会查实撤销其资质等级资格,注销其《资质证》,并限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九章 收费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全国协会保留对本实施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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